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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宇觉元]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历史与未来》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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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3 22:01: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对经济民主的自我否定是革命失败的根源

          ……我们不难看出新民主主义相对于旧民主主义,最根本最重要的核心实质,首先是在政治民主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济民主的内容,喊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其次才是因军队的超强纪律性和共产党人时时处处为穷苦老百姓着想的高尚作风而获得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拥护,并进一步升华为群体性精神——
正是这物质与精神相互作用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领导中国革命走向了成功。


    不幸的是,由于率先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苏联模式的示范效应,导致新中国建国之后在经济层面也就基本围绕着改造私有制经济这一指导思想而发展,从此开始了对革命成功有着重要意义的经济民主的自我否定。

    对经济民主的自我否定——这是很重要的导致革命失败的根本原因。 农民因“打土豪分田地”这一社会契约而获得的土地私有产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思路的指引下,开始搞合作化生产;后因经济合作社的结构很不稳定(农民可以自由退出),不利于巩固公有制,于是又开始搞公社,在经济组织的形态上套上一个政治紧箍咒,一步步加强了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其间虽不时激起农民的反对,但由于共产党在当时的群众中间拥有巨大无比的威望,加之早期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在革命时期沿袭下来的“吃苦在先、享乐在后”的优良作风,使得面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囿于历史的局限,当时的革命者们刚刚掌握了新生的政权,一切尚处于摸索阶段,一来因为当时的苏联在共产主义理论上的权威,二来由于当时的苏联经济在国家的掌控下发展迅速,导致中国的革命者们加速实现共产主义终极理想的愿望过于强烈,随后的一系列主张渐趋激进,逐渐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而酿出了一次又一次的历史悲剧。

    政府最初引导和帮助农民成立互助组,然后又搞合作社,都是纯经济性质的组织,当时也极大地触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体现了集体劳作相对于单干的高效率;在初级合作社下,农民有三种身份:第一,他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报酬;第二,他是合作社的成员或股东,参与合作社公共意志的形成;第三,他是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当时的农业合作社实质上已经符合马克思关于“建立了个人所有制”的“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关于这一点,马克思1880年向法国工人党领袖盖得口授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时指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

    正因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在合作社这样的经济组织中,个人的自由意志才能够形成集体的公共意志;再依据公共意志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那么这样的政治上层建筑也就能够很好地适应经济基础,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样是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的。然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所引起的公共意志变化,逐步修订相关法规,这样的经济民主制度就能够很完美地运行了。

    然而在当时的中国,以公有制思想为主导的国家意志不断强化,“主民”思想占据了上风,促使领导者们拟定了逐步诱导农民自愿交出土地私有产权的思路。用宣传教育这样方式来改造思想上层建筑,从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实现土地产权的转移,并随之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确保和巩固土地产权——这已经远远超越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力,而是将上层建筑处于主导地位的决定性质了。

    因为,“反作用力”存在的合理性,只能是在思想上层建筑(接受了宣传教育)促使农民交出土地所有权(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止,下一步,则应当视乎客观情况发展所反馈的信息来判断这一种变更了的全新的经济基础是否真的合理,领导者们对于可能会出现的种种问题,便应当有相应的耐性以尊重民主的态度去解决。

    然而事实却远非如此,由于高级社相对于初级社的分配形式,并不具有优越性:农民以让渡自己的私有土地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合作社成员的身份,但是这种身份却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它不能像现代公司的股东一样参与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相反,这种身份附带更多的是劳动义务——只有劳动才能获得劳动报酬。

    这个时期的农民虽然名义上是集体土地产权的共有人之一,而实质上沦为农业工人的身份,由于没有相应的依据,劳动报酬的定价权和剩余价值(经济规律的客观存在,并不以政治意志为转移)的分配权掌握在领导干部手中,这一种被动接受分配的状态 ,标志着生产关系已经被再度变更:农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人翁地位消失了。

    而此前在初级社中农民除了获得劳动报酬,还能够基于土地私有产权获得土地报酬——土地作为农民为实现经济合作而提供的生产资料,用地租形式体现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但用集体所有制的名义直接剥夺其分配权与收益权显然更不合理。即便当时的国家工业体系如何需要农业的扶持,其途径亦只能是基于税收,或再辅以国家名义作担保的借贷,而非政治形式的干预。

    由此出现了部分农民(特别是富农)退社的现象,这原本是很自然的——领导者们也很积极努力地去解决问题。然而在“主民”思想的指导下,所给出来的解决办法不是自我反省,找出这种新型生产关系的不足之处进行修缮或弥补;又或者,先不要求“纯而又纯”,允许存在部分个体差异,再想办法提高经济效率和文化氛围来维系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在凝聚力。而是一面通过舆论压力的方式,对“落后分子”进行打压,一面针对合作社的“不稳定性”,紧锣密鼓地筹划和推进组建人民公社的进程,以期用“政社合一”的办法,把生米煮成熟饭,建立起牢固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随后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种不尊重民主的态度是导致革命失败的根源: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更,其生产关系就表现为领导干部主导一切掌控一切,出现了瞎指挥风、刮共产风、强迫命令风、浮夸风、干部特殊化风。

    特别是浮夸风所导致的那一场众所周知的灾难,让中共领导层在震惊之余,对人民愧疚之余,出现了巨大的路线分歧……(此后由经济基础的矛盾发展到政治路线的斗争,因与本篇主题关系不大,故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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