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个人兴办养老院。
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
更多信息可查阅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即 国办发[2000]19号 。
具体实施各省出台有各具体的政策,如《甘肃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制定了《甘肃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自建的新增每张床位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 申请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实际运行床位在10张以上(含10张);连续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运营;服务规范,有老人入住名册、时间和入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等。 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以下标准实行一次性建设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自建的新增每张床位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各地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基础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床位数及运行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要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应补贴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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